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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秦汉时代的政治和文化(2 / 2)

前汉时,各郡都有都尉,帮着太守管理武事。王国里头,则相比郡守,中尉比都尉。这种制度,都是沿袭秦朝的。后汉光武帝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七年,罢天下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只留着京师的南北军。然而后来郡国也往往复置(北军里的八校尉,虎贲并入射声,胡骑并入长水,又省掉中垒校尉,所以号为北军五营。此外另有一支兵,驻扎在黎阳,谓之黎阳兵。又会扶风都尉带一支兵,驻扎在雍县。护卫园陵,俗称为雍营)。

秦朝和西汉时代,有一种特色,就是“这时候,去古未远,人民尚武的性质还在,无论什么人,发出去都是强兵。”(巴蜀等一两处地方是例外)所以秦朝的用兵,不论骊山的役徒,闾左的百姓,都发出去战守;汉朝也有所谓“七科谪”(张娄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见《汉书·武帝纪注》)、“弛刑”、“罪人”、“恶少年”、“勇敢”、“奔命”、“伉健”……这都是未经训练的人。然而发出去,往往战胜攻取。将帅里头,也极多慷慨效命的人(譬如后汉的班超,又如前汉的李陵,以步卒绝漠,这是历史上只有这一次的事情)。有这种民气和民力,倘使真能利用,中国的国力实在可以扩张到无限。偏遇着秦始皇、汉武帝两个人,把民力财力大半消耗在奢侈淫欲的一方面。秦始皇的用兵,已经很不经济,汉武帝更其专信几个椒房之亲,家无法度,以致总算起来,总是败北的时候多,胜利的时候少(细看《汉书·匈奴列传》可见。伐大宛这一役,尤其是用兵不经济的确证。汉朝用兵,所以结局总获胜利,是由于这时候中国和外国的国力,相差太远,并不是用兵的得法。这种用兵,结局虽获胜利,毕竟是以最大的劳费,得最小的效果的),就使胜利,也所得不偿所失。这种用兵,实在一无可取。中国大有可为的时代,就给这两个人弄糟了的。然而后世,反很多崇拜他、原谅他的人,可谓侥幸极了。

第五节 法律

从秦汉到魏晋,可以算做中国法律的“发达”、“长成”时代。按自秦以前,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实在无从考见其详细(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所举。实在有许多儒家的学说,夹杂在里面,无从分别。但是全把儒者的学说辟掉,刺取了许多零碎的事实,也并不能考见其真相)。自秦以后,其“承袭”、“变迁”的途径,才确有可考;其“进化的状况”,就可以窥知了。

秦朝的法律所以贻害天下,有两种道理:其一是由于它所用的“刑罚的野蛮”。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已经说过。《汉书·刑法志》说: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到高后元年,才除掉“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又除掉“收孥相坐律”,然而足为中国法律史上开一个新纪元的,实在要推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这一件事。《汉书·刑法志》记它的始末道: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于是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按《史记索隐》:“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张斐注云:以淫乱,易人族类,故不易也。”《文献通考·刑考二》马氏按语:“……景帝元年诏,言孝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愚按:自高后时即除三族罪,而文帝时新垣平谋逆,也用过三族之诛(见《汉书·刑法志》)。大概是偶一为之之事。这时候,笞者多死,景帝时,又两次减少笞数(第一次减笞三百为二百,五百为三百;第二次再减笞二百为一百,三百为二百),并定“棰”的式样,当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自是“笞者得全”。其动机都发自缇萦,缇萦可以算得我国历史上一个纪念人物了。

其二,然而秦朝的害天下,实在又在其“用法的刻深”,汉宣帝时,路温舒上奏说道(见《汉书》本传):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治狱吏……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总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

这种情形,在当时司法界已成为风气。《汉书·刑法志》说:文帝时候“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宣帝留意刑罚,特置廷平,又“常幸宣室,齐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都只是救济一时,不是个根本解决的办法。

然则根本解决的办法何在呢?那就在于“删定律令”。按汉朝的法律,是沿袭自秦的,秦朝所用的,却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汉初,萧何改为九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为十八篇。后来张汤又加了二十七篇。赵禹加了六篇,共为六十篇。而又有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的,谓之《令甲》、《令乙》……《决事比》,大概其初苦于法文太简,不够用,于是不得不随时增加;而其增加,绝没有条理系统,以致也有互相重复的,也有互相冲突的。司法的人,就大可上下其手。《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因为法律太杂乱,难于使用之故,于是解释的人很多,到后来就也都承认它可以引用。《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再合起《正律》和《令甲》、《决事比》来,就是“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简直是不可收拾了。

删定的必要,前汉时人就知道的,所以汉宣帝留心刑狱,而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说这是一时的事,“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宣帝未及措置,到元帝、成帝手里,才下诏议行。班固说“有司……不能……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所以到后汉时,还是错乱得那么样。直到魏文帝手里,命陈群、刘劭等删定,才定为新律十八篇(新增十三篇,旧有的六篇,废掉一篇)。晋武帝还嫌它“科网太密”,再命贾充等修定,共为二十篇,于公元268年(泰始四年)颁行,是为《晋律》。我国的法律,从李悝手里具有雏形,直到这时候,才算发达完备(参看《晋书·刑法志》)。

《晋律》现已不传,然据近人余杭章氏所研究,则其单辞只义,有很文明的,决非隋唐以后的法律所及。章氏说:隋唐以后的法律,是承袭北魏的,夹杂了鲜卑法在里头。他文集中有一篇文章论这事,可以参看。

第六节 学术

两汉的学问,从大概说起来,可以称为儒学时代。从儒学之中再分别起来,又可以分为今文时代和古文时代。

汉初是“黄老”、“申韩”之学并行的。《史记·儒林传》说“……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窦太后又好黄老之术。”大概当时的休养生息,是取黄老的主义(参看第三章);对待诸侯王等,则实系取申韩之术。到汉武帝,任用赵绾、王臧、田蚣、公孙弘等一班儒臣;又听董仲舒的话,“表彰六艺”,“罢黜百家”;于是战国时“百家之学并行”的现象,至此就“定于一尊”了。

儒家之学,所以独盛,近人都说因其明君臣之义,而且其立教偏于柔(《说文》训儒为柔),便于专制,所以世主扶翼它;我看这也不尽然。一、儒家之学,利于专制,是到后世才看出来的;当时的人,未必有此先见。二、无论什么学问,都是因其环境而变迁的。儒家之学,两千年来受专制君主的卵翼,在专制政体之下发达变迁,自然有许多便于专制的说法。西汉时代的儒学,确和后世不同;这点便于专制之处,就别一家的学说,也是有的。假使当时别一家的学术,受了专制君主的卵翼,在专制政体之下发达变迁,也未必不生出便于专制的说法来。况且到后世,反抗君主的议论,道源于儒家之学的很多,近世讲今文学的人,就是一个好例。别一家的书,主张专制的话也还在,岂能一笔抹杀。若说法家的便于专制,显而易见,容易招人反抗;不如儒家之术,隐而难知,得“吾且柔之”之道。则全是用后世人的眼光议论古事,实在是陷于时代错误的。然则儒家之学,所以独受世主的尊崇,究竟是什么道理呢?我说这个在后世是全然出于因袭,并没有什么道理,儒家之学,在社会上势力已成,做君主的人,自然也不去动它。况且君主也是社会里的一个人,他的思想也未必能跳出社会以外。全社会的人,都把孔教当做“天经地义”,他如何会独想推翻孔教呢?至于汉武帝所以尊崇儒术,则和秦始皇说“吾悉召文学……土甚众,欲以兴太平”(《史记·秦始皇本纪》。参看第一章),是一个道理。原来一个人治天下,无论怎样凭恃武力,总不能全不讲教化。而讲教化,只有儒家之学最长(因为它“治具”最完备。《七略》说儒家之学,出于司徒之官,是不错的)。而且汉武帝,是个喜欢铺张场面的人,而巡守封禅……典礼,也只有儒家知道。秦始皇焚书坑儒,仍要留着博士之官(他出去封禅,也是教儒家议礼),也是这个道理。不必过于深求,反生误解的。

西京儒学的传授:最初,就是《史记·儒林列传》所说:“言《诗》,于鲁则申培公,于齐则辕固生,于燕则韩太傅;言《尚书》,自济南伏生;言《礼》自鲁高堂生;言《易》,自菑川田生;言《春秋》于齐鲁,自胡毋生,于赵,自董仲舒。”到后来,则分为十四博士。就是:

以上十四家,都是元帝以前所立,《书》的欧阳、大小夏侯,同出伏生;《礼》的大小戴,同出后苍;《易》的施、孟、梁丘,同出田何;《公羊》严、颜二家,同出胡毋生;只有《诗》的鲁、齐、韩三家,没有公共的祖师;然而三家的说法,总是大同小异。

到平帝的时候,才另有一派学问。其源出于刘歆,歆移书博士说:“……鲁恭王坏孔子宅,欲以为宫,而得‘古文’于坏壁之中:‘逸礼’有三十九,‘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促之难,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余通,藏于秘府。”于是别立《古文尚书》、《逸礼》、《左氏春秋》,又有毛公的《诗》“自谓子夏所传,而河间献王好之,未得立”(《汉书·艺文志》)。这一派为“古文之学”。

“今文”就是汉时通行的隶书。西汉诸经师,都是口耳相传;所传经文,就用当时通行的隶书书写。到刘歆等,才自谓能通史籀所造的“大篆”,和大篆以前的“古文”(参看第一篇第十章第二节)。所传的经,别有古文本为据。于是人家称这一派为“古文学”,就称西汉经师所传为“今文学”以别之。所以今文古文,是既有古文之学以后,对待的名词;古文未兴以前,“今文”两个字的名词,也是没有的。

东汉之世,古文之学,比今文为盛:卫宏、贾逵、马融、许慎,都是古文家的大师;而郑玄遍注群经,尤称为古学的“集大成”(其实郑玄是兼用今文的,不过以古文为主)。三国时代,出了一个王肃,专和郑玄为难,伪造孔安国《尚书传》、《论语》、《孝经注》、《孔子家语》、《孔丛子》五部书,以互相引证。又有一个注《左传》的杜预,和他互相影响。于是古文之中,再分出郑王两派,互相水火(古文家本没有师法可守,各个人是互异的,但不如此地互相水火)。遭晋永嘉之乱,两汉经学传授的统绪中绝,于是今文家的书,只传得《公》、《穀》和《韩诗》,而并无传他的人;古文之学,也几乎中绝,而魏晋人一派的学问大行。现在所传的《十三经注》,除《孝经》为唐明皇《御注》外,只有《公羊》的何休《注》,还是西汉今文家言。其余《诗经》的《毛传》,是纯粹古文家言。郑《笺》虽兼采今文,然而既没有师法,就和他所注的《三礼》,和赵岐注的《孟子》,都只算得古文家言。此外《书经》的《伪孔传》、《易经》的王弼《注》、《穀梁》的范宁《集解》、《左传》的杜预《集解》、《论语》的何晏《集解》、《尔雅》的郭璞《注》,就都是魏晋人的著作。

咱们原不必有什么“薄今爱古”之见,就看了儒家之学和其余诸家,也是平等的,难道还一定要考出什么“今文家言”来,以见得“孔门口说”之真?然而这其间有一个很大的关系。生于现在,要考校古代的历史,不能不靠古人所传的书;而古人所传的书,也有个分别。大概其说法出于从古相传的多,则虽看似荒唐,而实极可靠,把后人的意思掺杂进去多的,骤看似乎可信,其实仔细考校,总和古代社会情形不合。从这一点看起来,却是西汉今文家的话,价值最大;东汉古文家次之;魏晋时代的人,价值最小了。百家所传的书,只有儒家最多。咱们现在,要考校古史,其势不得不借重于儒家的经,要借助于儒家的经,其势不得不借重于汉以后经师之说,要借重于汉以后诸经师之说,就对于汉朝的今古文,和魏晋人所造的伪书,不能不加以分别。本书里头,论到学术派别。书籍真伪的地方很多,都是把这种“分别史材”的眼光看的。

汉朝人还有别种学问,并入别一篇里讲,以便有个条理系统,免得琐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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