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河南双尸悬案2(1 / 2)

勘察了几次之后,几经努力,民警们终于将沉于水塘底部的一辆二八加重自行车打捞上岸。

经过辨认,这就是受害人魏淑敏的自行车。

早在勘察之初,民警们就发现死者魏淑敏是赤身**泡在井里的。

她的遗物也始终没有找到。

而更为奇怪的是,办案人员在现场提取到多达13枚疑似杀害魏淑敏母子的砖块、石块。

但最后都排除了作为凶器的可能。

作案的凶器、魏淑敏的遗物都没有找到,警方希望在水塘能有所发现。

由于没有先进的勘查装备。

侦查员借来抽水泵,排干水塘之后,光着脚下去一点一点、一寸一寸地搜寻可能存在的线索。

一直持续到了傍晚,五个小时的苦干并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除了那辆已经打捞上岸的自行车之外。

办案民警们最终排除了凶手将凶器和受害人衣物一同沉入水底的可能。

为什么警方会如此的看重死者丢失的那些衣物以及杀人用的那块砖石呢?

正常情况下,这种头部严重致命伤,将不可避免的留下喷溅或抛洒的血迹。

然而从案发路段,到麦田再到机井房,整个现场警方没找到一滴血迹。

无论是喷溅状、滴落的、还是擦蹭的血迹,都完全没有。

除此以外,在后面的池塘,麦田这样两个现场也都没有发现血迹。

公安机关一直觉得很纳闷。

像这样一个一点儿血迹没有留下的犯罪现场,凶手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这些疑点始终困扰着警方。

直到30年后也未能破解。

经过这一系列的排查后,警方至少确认了一件事情。

那就是可以不留血迹的将魏淑敏强奸杀害。

且毫不留情地杀掉魏淑敏四岁的儿子。

并带着死者的衣物、凶器离开现场。

这一定是一个很有经验的犯罪老手。

而且他还把魏淑敏的自行车沉到了水里。

这证明凶手在离开现场的时候根本不需要用到自行车。

或者说自行车可能对于他来讲就是一个负担。

出现这种反常的情况只有一种可能,凶手就住在附近。

在当年,理光头的一般是特殊人群,也就是服刑人员。

刑警们怀疑村民们看到的那个光头男人,或许就是服刑人员。

30年前。

我国对刑期在10年以下的囚犯大多采取的是以劳动改造管教支队的制度。

囚犯通常通过在外面劳动的方式服刑改造。

距离案发地的机井房只有一公里路程的新河农场,始建于194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

曾是河南省关押囚犯的一个主要劳改农场。

1991年。

这里关押着642名囚犯。

根据摸排的情况。

办案人员了解到,新河农场当时共分为八个劳改生产队。

外出劳动期间。

犯人之间以相互监督的方式从事劳动。

而在案发时间段,只有畜牧队的位置最为接近案发现场。

当时,在畜牧队劳改的总共有48名犯人。

其中,只有16个人在案发当天出监劳动。

刑警们对畜牧队的劳改犯重点调查走访。

并要求他们将当天相互监视劳动的情况用书面形式写出来。

根据囚犯的笔录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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