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惠同的目光紧紧锁在稿纸上的示意图上,神情格外专注。
林铭继续分析道:“眼下这个案子,核心争议点有两个。一是他是否有权擅自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二是变卖罐头的钱款最终流向了何处。”
先来说第一个问题,目前拟定中的《企业法》草案,虽包含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限的相关条款,但草案尚未正式颁布实施。
所以从程序层面来看,李卫国的这一行为,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
再看第二个问题,经核查,变卖罐头的钱款并未进入他的私人账户,而是全部用于为厂里职工发放福利。
这一点足以证明,他的主观目的并非为个人非法占有这笔款项,而是为了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林铭将手中的铅笔搁在桌上,目光正视着钱惠同。
因此我对这个案子的初步判断是,李卫国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投机倒把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牟取非法暴利为根本目的,而李卫国的所作所为,显然并非出于这一目的。
钱惠同依旧沉默不语,只是手指在办公桌上有节奏地轻轻敲击。
其实林铭的这番分析,与钱惠同心中的想法大致契合。
但仅仅有这样的分析远远不够,他想要的,是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方案。
那依你的想法,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才妥当?钱惠同紧接着追问道。
办法很简单。林铭的回答,让钱惠同颇感意外,我们检察院这边,应当主动出击。
主动出击?钱惠同挑眉,重复了这四个字。
对。林铭拿起桌上的卷宗,用手指点了点里面的举报信,供销社的领导,想要的是我们对此事的重视态度。
轻工局的领导,想要的是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
那我们就同时给他们一个态度,一个结果。
第一,由我们检察院牵头,组织供销社、轻工局以及涉事的罐头厂,召开一次联合调查协调会。
从态度上表明,我们对这个案子高度重视,必定会彻查到底。
第二,在协调会上,把案子的事实真相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彻底讲清楚。
明确界定李卫国的行为属于违规而非犯罪,同时建议由市纪委和轻工局联合介入,对李卫国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比如警告或记过。
第三,也是整个处理方案中最关键的一步。林铭的语气不自觉地加重,把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向上级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司法建议书。
建议上级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国有企业处理积压、临期产品的自主权限,以及相关收益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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