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胡斐
被举报人:市公安局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行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9日,我向被举报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举报人三次拒收。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请求检察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同时请求检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我的举报,并根据第六条规定将处理情况给我回复。
此致
省监察厅
举报人:胡斐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几天后,胡斐接到了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胡斐同志:
我厅于2011年6月1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申请获得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2011年4月20日,我厅收到你关于“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情况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及时转交市监察局调查处理。经查,具体情况如下:关于你反映“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收”一事,市长,公安局长,市政府信息中心等都收到了反映件,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调查:责令监察局通知公安局依法受理你的信息公开申请。
特此告知。谢谢你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
河南省监察厅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接到省监察厅的告知书,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二次开庭审理正在
进行中。
孟岩松旁征博引,慷慨陈词,论证了公安局办案人员姓名、联系
电话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观点。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勒令公安局必须提供办案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法院终审判决,宣判如下:
法院不出示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违法,必须提供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斐接到《判决书》,憔悴的脸庞上终于看到了久违的笑容。历尽磨难,终于看到了一抹曙光,拨开乌云终于见到了青天。
打击盗版,支持正版,请到逐浪网www.zhulang.com阅读最新内容。当前用户ID:,当前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