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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是与非(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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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驱车赶往燕京政法大学,易教授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待了他们。

“张部长已经大致上和我说过是什么事了,我也看了昨天晚上的那则新闻。”易教授很和蔼地说道,他大概有五十多岁,个子不高,说话的语速不快,每个字都像是经过了一番考量之后才出口。

杜臻有些惊讶,对浪潮网施加压力让他们屈服的是信息产业部的李副部长,但听这个意思,这件事里面还有另外一个部长的影子?

这个肖乐是有多牛啊?

“这件事的背后,实际上是我国目前法律意识缺失的一个缩影。”易教授说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人们总是喜欢在法律问题上强加很多其他东西。尤其是我们的媒体,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风气,在一切都还不明朗的时候,媒体就先入为主,给案件的各方贴标签,下定义,以自己的判断来代替事实的真相,一味抒情,并且以此来引导舆论煽动民意。”

杜臻的表情有些尴尬,肖乐急忙介绍:“这位是浪潮网新闻频道的主编杜臻。”

场面有点僵了,当着和尚骂秃驴的事情毕竟是有点不太好,杜臻急忙说道:“易教授说的是,我们浪潮网也犯过不少这样的错误,回去以后我一定注意扭转这种风气。”

会不会真的去做只有他自己知道,不过场面终于又活泛了过来。

“易教授,法院现在的想法是让原告和被告双方协商调解,争取撤诉。”王直说道。

“嗤!”易教授冷笑了一下,显然对这种做法很不认同。“法院本应该是向人民大众宣传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的一个窗口,但他们自己却一直都在犯这样的错误。”

他提起茶壶给他们倒茶,王直急忙接了过去。

易教授继续说道:“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事情都喜欢找关系,拉背景,有时候宁愿走不正常的途径也不打官司走法律途径,这是为什么?除了觉得麻烦,我们的传统文化里也一直都有一种避讼的意识,似乎什么事走法律途径打官司就是违背了本份,小题大做。古代甚至把替人打官司的人叫做讼棍,认为他们扰乱了社会秩序,让百姓变得不本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长官意识,希望百姓保持蒙昧,减少事端,用现在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怠政、惰政的表现。”

“现在我们的社会进步了,可这种意识还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存在,甚至一些地方法院也以调解了多少起官司,避免了多少法律讼诉为荣,把一些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也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认为这是一项功绩。这恰恰反应出我们的一些领导甚至是法律体系中的工作人员,潜意识里就不希望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他摇着头说道。“法官不能通过公正合法的判决来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而是成天想着如何给当事人做思想政治和说服教育工作,想着怎么平衡双方的利益,这种做法不说愚蠢,但至少不智。某种意义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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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一些法官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害怕担责任,希望通过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甚至是从中平衡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谋取私益。”

“我们转回来说这个案子。”易教授显然觉得自己的话扯得有点远了。“事情其实很简单,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阐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求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就是说法律支持普通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斗争的形式当然包括捉拿犯罪嫌疑人,让他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里也有明确的说明,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就已经从法理上,说明了本案当中,保安和两名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的争议在于,小偷王贵的死亡,追赶者究竟有没有责任?只有在追赶者负有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民事赔偿诉讼才有依据。”易教授从书架上拿出一本《刑法》,放在他们面前。“《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从结果上看,王贵的死似乎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但是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考量是罪与非罪、此罪名与彼罪名的重要标准。例如都是致人死亡后果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的区别,就是因为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否想剥夺对方生命。那么见义勇为者追赶捉拿王贵的主观愿望是什么?他们不是为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为了依法弘扬社会正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主观愿望。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看《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易教授继续说道。“小偷逃跑、爬出窗外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主观是恶意的,属于一错再错。王贵是成年人,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爬出四楼的窗户,有坠落的风险,并有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这样的后果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不能由有正当理由追赶他的见义勇为者来替他承担应当预见以及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惩戒错误,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但我们当前较多司法结果,表现出重后果轻原因的倾向。我们常常看到,因为财产损失相对较大,受伤相对较重,尤其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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