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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翻译--通事(1 / 1)

?“通事”制度是中国古代朝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中国封建王朝与朝贡国之间充当“翻译官”的角色,各个朝代都有一套具体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但是,这种传统的通事制度到了明朝末年遇到了来自西方的挑战。随着新航路的开辟,那些原非中国朝贡国的西方国家纷纷东来,中国的澳门是外国人最先到达的地方,特别是在葡萄牙人租居澳门后,中国这扇古老的大门终于向西方人开放,中西方的经济文化开始在这里交汇、撞击。特别是到了清政府四口通商,中西方开始了全面的经济文化交流,这些都促使了传统的通事发生了变化:除了负责同朝贡国交往的通事外,开始形成了负责同欧洲非中国朝贡国事务的新的通事。并随着外国来华贸易的增多,他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团体。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将其纳入到公行制度中。鸦片战争后,公行制度解体,这些通事逐渐依附于外国势力,成为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的代表。本文主要论述明末至清前期,在广州负责同非中国朝贡国欧洲国家交往的通事,通过对他们的研究可以从另外一个视角反映出明清时期中国同西方国家的交流状况以及明清时期王朝对外政策的变化。

“通事”大体上来自以下三类人:一类是在南洋经商并留在当地的华人。郑和下西洋后,中国商人往南洋贸易络绎不绝,他们中的有些人就留在当地,成为当地居民的一部分。到了明朝末年,南洋这些昔日中国的朝贡国逐渐成为了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这些留在当地的华人是最先同西方人接触的中国人,出于商业上的需要,他们渐渐地掌握了西方的语言。《明史·荷兰传》中记载:“海澄人李锦及奸商潘秀、郭震,久居大泥,与荷兰人习,语及中国事。”①凭借对西方国家语言的掌握以及对中国国情的熟悉,他们被初来中国的外国人所雇佣,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1624年荷兰人定居台湾,并从该地向福建各口岸贸易,在巴达维亚雇佣会说荷兰话的中国人。②而1519年葡萄牙使臣皮雷斯来华,当时的通事是一名叫火者亚三

的人,“自言本是华人”③。黄佐《广东通志》记载:“会佛郎机夷人加必朱丹末等三十名员入贡,至南京,江彬领四家兵马从,上游豫,导引火者亚三谒上,”④武宗“时学其语以为戏”,所以亚三“侍帝左右”⑤。关于“火者”,《明史》相关记载有:“闽粤豪家毋阉人子为火者,犯者抵罪。”⑥火者就是闽粤豪家阉割别人家的孩子,以供自己驱使。那么,亚三何以凭“火者”的身份学会西方国家的语言呢?没有史料直接说明这些,但我们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推断。明清时期的闽粤豪家一般都是依靠海外贸易来发家的,而南洋贸易是他们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葡萄牙等欧洲国家到来,他们开始转向同欧洲人做生意,为了更好地做生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语言上的障碍,所以,亚三被带到南洋学习葡萄牙语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第二类人就是长期生活在澳门的中国人和葡萄牙人。葡萄牙人租居澳门后,澳门就成为中西方交流的窗口,一些华人在同葡萄牙人的接触过程中,逐渐的掌握了葡萄牙语,然后充当明朝政府的通事。1637年英国的韦德尔船队来华,当时明政府所用通事叫李叶荣,他的英文名字叫PauloNorette,“他替葡萄牙人在澳门和广州之间当翻译已经有六七年了”,因为,“澳门的葡萄牙人瞧不起他,并把他当奴隶买,所以他从澳门来到广州,现在同这个省的一个大官住在一起。”⑦第三类是混血儿。随着葡萄牙人大量来华,出现了大量的中外通婚,他们的后代“从他的父亲那里学会了一种语言,从他母亲那里学会了另一种语言”⑧。这些通事都是在长期的中西方交往中逐渐掌握了西方语言,这说明了明末清初中西交往的扩大化。但是,由于政府对中外交往做了种种的限制,特别是对外国人学习中国的语言尤为严格,英国人曾记载:“中国官员坚持拒绝为外国人学习汉语提供帮助,如果有中国人教授外国人学习,将受到许多惩罚。由于有许多困难,大班设法在澳门找到一位愿意教中文的中国人,但是他不敢来到公司的住地,大班不得不为他找到一个距离城市比较远的一座小房子。”⑨所以,他们的语言水平不高,“所识洋字,亦不过货名价目与俚浅文理,不特于彼中兵刑食货、张驰治忽之大,瞢焉无知。”⑩

葡萄牙人最先到达中国,并在十六世纪后期至十八世纪这一时期占据了中西贸易的主导地位。所以,“从1517年以后的一个世纪以上到中国去的欧洲商船都是葡萄牙人,而他们的语言文字在某种程度上是沿海的通用语。”因此,“1637年第一次来中国的英国人,除了通过一位只懂中葡语言的通事就无法与中国人打交道。”λ,但是,随着英国人在中西贸易中后来居上,英语取代了葡萄牙语成为中西交往的主要通用语言。但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通事中使用的葡萄牙语和英语都只是一种简单的中外混合用语。在16世纪末至18世纪中叶,通事所使用的语言最先是“广东葡萄牙语”(PidginPortuguese)是葡萄牙语同汉语的简单的结合。而后来的“广东英语”(CantonEnglish)专指在广州的中国人与西洋人之间用做进行商业交易和往来媒介的独特语言λω。这种英语到了五口通商以后就发展成洋泾浜英语(PidginEnglish)。中国人认为“西洋语虽侏离,然居中国久,华人与之习,多有能言其言者,故可以以华语释之。”λξ所以,他们巧妙地运用听惯的外国音调成功的弥补他自己语言的不足,并依照他自己的单音节的表达方式,同时使用简单的中国话来表达他们的意思,他们这样创造了一种语言,但是,这种语言没有句法,也没有逻辑联系的语言,只将其化为最简单的成分,这种语词的含义,不仅限于来自外国语,而且包括纯然来自汉语词汇,它实际上是一种非常混杂的语言。λψ

亚三和李叶荣两起事件反映出明朝对通事的管理比较松散。经过了明朝的初步接触和由此打下的基础,清朝政府将通事纳入到其对外政策———公行制度中,对他们的管理实现了制度化。1685年清政府下令四口通商,在每个开放口岸都设立了通事,而粤海关处在中外交往的最前沿也是开放的中心,所以它对通事的管理制度最完备。通事由粤海关派发执照,并且需要行商进行担保,“买办责成通事保充,通事责成洋商保充,层递钳制。如有勾结不法,惟代雇保充之人是问。”λ7而对于负责澳门事务的通事,香山知县张甄陶《上制澳夷状》中记载:“澳夷言语不通,必须通事传译,历来俱以在澳门行商传宣言语,该商人之鼻息,两相浃言语易从。”到了后来,“设立同知定义章程之时,内有将同知标兵拨出二名,充为通事。”λ8负责澳门事务的通事还有另外一个来源:在澳门娶葡萄牙人为妻并居住在那里的中国人。据《澳门记略》记载,“其娶有鬼女挟资及工匠兵役人等,穿唐服者勒令出教,穿番服者勒令易服出教,均俟鬼女身死之日携带子女回籍,其未回籍之日不许仍前出洋贸易及水手出洋充当番兵等项,应先勒令改业至买办通事。”清政府在制度上对通事管理的同时,对通事的惩罚也比较严厉,如果通事所负责的事情出了问题,通事将要受到惩罚。马士记载:荷兰大班及船长要到黄埔,廷官及通事到他们的商馆,并通知他们,海关监督要他们在该地时不要开枪。但是他们不理,在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早上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开枪。他们晚上回来后,有人将他们的行动报告海关监督,结果将通事逮捕λ~。

对于在广州通事的具体人数,中文史料中没有明确地记载,外文资料中也只是简略地提及。《广州“番鬼”录》中记载:主要的通事有‘老汤姆’、‘小汤姆’和兰仔,他们组成了一个通事馆,来组织通事的活动µ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广州有一个通事馆并设有总通事,负责具体的通事事务。嘉庆朝《清代外交史料》中记载有通事李耀和吴亚成,因为勾结外国人,事发后被捕,这两个人都是属于林广通事馆的,由此可以看出林广就是一个通事的总头目。《粤海关因红毛核治骨船命案下行行商潘致详等谕》中提及:“据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番禺县禀称,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卑县民许彩内,并无发还之意,后来问及通事谢鳌,据称系当日错听等语。”µ1据梁嘉彬先生考证:谢鳌原名谢嘉梧,原籍福建漳州府诏安县人,别号凤翔,外国人称他为Goqua即鳌官,他曾经是一名通事,嘉庆十一年(1806年)为总通事,但彼已有不欲再当通事,而愿承充洋行之意,于是同其弟嘉桐合办东裕行µω。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也有类似地记载:现在的首席通事是鳌官Goqua??他的工作,久以证明对公司和公众都是一位勤恳和忠诚的人µξ。在1810年东印度公司决定货物的分配方案时出现了鳌官的名字,由此可以看出,他在1810年就已经充当行商了。至于通事的费用,刚开始的时候,通事按照习惯从其雇主处收取售出货价总值的1%,而又从商人处〔收取〕货价总值的

1%。1830年初以来减少很多??通事费约惟200元,作为通事的报酬船长付给50或60元,每一艘英国东印度公司地船只付给75元,一艘港脚船付给173.5元,通事有时代理买办的事务,则再加50-100元,港脚

船付给买办50元µψ。这些只是他们的显性收入,在广州的外国商人为了躲开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经常贿赂他们,所以他们的实际收入要远远大于这些。

清朝的“通事”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在公行制度中,“贸易夷人除通事、买办,不准雇佣民人。”所以,通事的地位仅次于行商,其主要的职责是将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传递给外国商人、通关报税及登记船舶出入和发放牌照,同时负责监督在广州的外商、管理买办以及传递清政府给澳门理事官的命令。他们具体的职责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于“外国洋船每年来中国贸易者,俱停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听粤海关征税查货。”µζ所以,当外国船只来到黄埔后,他们就要陪同海关官员到船上,“检查货物,替税吏们填写税表,呈报海关监督衙门以被登记,以及后期征税。”µ{以及代为请领卸货和装货的许可证,办理各种通关手续,并经管税钞的账目。µ7如果夷商需要入城,“专责行商、通事将夷商及随从之人姓名报明地方官,及臣与监督衙门查核,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µ8另外,清政府对洪仁辉事件的调查结果中有一项是:“其验轿银七钱,据家人、书办七十三等验供,验货之日或遇天雨,通事代雇轿子”,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来往广州和黄埔的过程中,官员们的生活都要由通事来照顾。第二:在广州,政府关于外商的有关规定要由通事负责将其

成外文,然后再传达给外国人。例如:在广州的外国人,“凡遇节令喜庆,及船只往回口岸之际,必演炮数通,以宣扬利市,”清政府“即令通事谕禁,不许在内河放炮。”3。此外,有关需要外国人传递给海外华人的政府法令,由通事翻译成外文后,交给在广州的外国人。例如1717年康熙禁止中国人往南洋贸易,为了让海外的华人知道,“著令洋行通事将内地禁例告知夷商,令其回国。”31第三:传递在广州的外国大班和在黄埔的外国船只禀请的条文。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在澳门的外国人如果有事需要禀请,先由夷目告知海防同知,再由海防同知转告海关监督,而在广州的外国人遇事必须告诉行商、通事,因为夷商“例禁入城,兼之语言不通”,所以,“有应禀之事,当令保商、通事代为传递。”3ω第四:协助官府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进行监督。乾隆年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外夷商梢在粤者不下数千人,虽有巡查文武员弁多人约束,并责成行商、通事稽查。”3ξ“如夷商有置买货物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如敢故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轻,分别究拟斥革。”3ψ而且外国人在广州的日常生活也要由通事来陪伴,“在馆居住夷人,只准于每月初八、十八、廿八三日在附近之华地海幢寺散游一次,每次不得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打入非应准出游日期及同游至十人以外并赴别处村落虚市游荡,将行商、通事一并治罪。”3ζ第五:监督在广州同外国人有联系的行外商人和内地商人。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广州的行外商人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即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籍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为了遏制行外商人的发展,规定“保商与通事,须派可靠交易人员,前往商馆驻守,察看有无铺户私来与欧洲人交易”36。并“责成通事、行商实力稽查禁止,如敢狥纵,与受雇应役之人一并惩治”37。

明朝政府并没有在制度上对通事进行管理,所以他们造成的危害比较大。首先是火者亚三,“亚三侍帝骄甚,从驾入都,居会同馆,见提督主事梁焯,不屈膝,焯怒,杖之。彬大诟曰:‘彼常与天子嬉戏,肯跪汝小官邪?’”38造成了明朝内部大臣关系的紧张,武宗死后,亚三被正法。亚三的行为给葡萄牙使臣带来负面的影响,对使团最终的失败,亚三难逃其咎。后来的通事李叶荣“敢于触禁私通,以接济牟利”,以致“红夷突如其来,迁延时日”39。并将给英国人的信件私自改动,造成了中英之间的武装冲突。到了清朝,随着整个国家对外政策的加强,“通事”成为公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必须由政府派充,成为负责中外事务的一种半官方性质的一个群体。但是他们也给清朝的对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破坏了外国人的补给品供应贸易体系。在公行制度中,外国人在广州商馆中的生活必需品由商馆买办负责,在黄埔船上的外国人的补给品由船上买办负责。随着外国人来华贸易的增加,从补给品的贸易中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于是,到了

19世纪的最初10年中,海关的官吏与通事开始勾结起来,绕开买办,直接向外国船只提供补给品,他们通常会索要200———300元ο。。其次,同行外商人结合在一起从中渔利。在公行制度下,公行商人垄断着对外贸易,凡是行外商人只有获得行商颁给的执照,才可以同外商进行贸易,而获得执照的前提是向行商支付一大笔费用。于是,“通事冒用行商名义,申请货物执照,将铺户货物夹带发放。”ο1第三,绕开行商私自为外国人提供商品。清朝政府规定:外国人来华贸易只能同行商进行交易,他们所需要商品的价格由行商统一来制定,十三行中著名的行商潘启官就曾说:他无权改变官员所规定得价格,而且其他公司已按这个价格签订了合约。οω随着外国人来华贸易额的增加,外国人开始和他们所雇用的通事勾结在一起,让通事帮助他们采办货物。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松筠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担任两广总督,因为他曾经陪同马嘎尔尼使团回到广州,所以英国人让一个叫阿耀的通事帮助他们去北京向即将上任的两广总督松筠赠送礼物,结果事情败露阿耀被捕入狱。关于这件事中文资料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阿耀就是中国人李耀,南海县人,“谙晓夷语”,嘉庆九年在英国人喱臣噸夷馆“为夷人服役,积有家产”,喱臣噸回国后,他来到通事林广馆帮同办事,“蒙捐职衔”,十五年改名为李怀远后,捐九品职衔,十八年进京捐中书科中书职衔。之后“仍与夷人交结”,随着茶叶逐渐成为英国人进口的大宗,与李怀远熟识的英国人益花臣于是雇李怀远“代为估看茶叶,高低评定价值,”李怀远乘机向英国人借银两,每次数十两至一二十百,先后共得九百两。οξ

结语

明末至清前期,负责同非中国朝贡国的欧洲国家交往的通事是明清时期中外经济交流的结果,并随着交流地扩大逐渐形成一个特殊的历史群体。清政府从封建经济、政治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到自己的对外贸易制度———公行制度中,对通事的人员构成、职责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让他们负责向来华的外国人传递政府的法令并赋予一定地管理外商的功能。这些通事凭借自己语言上的优势,最先感受到来自西方的文化以及东西方文明之间的差异,并在两种不同的文化之间充当了一种媒介的作用。但是,清政府从政治上出发,极力地将外国人在中国人中活动的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所以,受限于清朝政府大的对外政策,通事不可能完整地去理解外国的文化并将它传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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