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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出奇制胜(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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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奇制胜:用“心”诠释法理情理

———记江苏通州市金沙城南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瞿浒

《通州大众》报社资深记者老主任瞿光林

2006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一群人亲亲热热地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道别。亲眼目睹大家轻松而满意的神情,一位身材高大、留着短发的青年男子掏出手巾,悄然擦拭眼角的泪花,略显疲惫的面庞露出了欣然的微笑——这宗历时近半年的人身伤害索赔案,终于他的当事人的胜诉而顺利结案了。

担任此案一审的通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中院维持了他们所作出的判决。回想起几个月来诸多新闻媒体对此案的密切关注、高度评价,法官们不约而同地谈起了瞿浒——是他的一个新的法理和情理的主张,为这宗本来扑朔迷离的案件提供了有利判决的重要根据。

六个初中学生私下结伙游泳,其中一个溺水身亡,时此,另外五个学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本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难题。瞿浒独辟蹊径,提出了一个广为称道的主张,连中央电视台也作了专访和专题报道。

这件事发生在2006年6月27日午后。通州市某初中学生顾某与同学施某等五人一起到校外的一个水塘里游泳,不久,顾某沉入水下,施某等见状后随即上岸,分工将顾某的衣、裤和鞋藏匿,并约定不将此事外传。第二天,班主任向施某等五人询问顾某的下落,他们均未说出真相。6月30日顾某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当地政府做工作,施某等五人的家长给付了顾某父母总共44000元。事后,顾某的父母对施某等五人提起诉讼,同时状告了当地政府和顾某生前所在的学校。

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中认定,顾某生前所在学校时对顾某之死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当地政府疏于对水塘的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些,法院的认定比较顺利,但对于施某等人的责任该为何认定,法院感到很棘手,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施某等五人的监护人和代理人一致认为,施某等都是未成年人,不该让他们对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就在这一时找不到导向的当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瞿浒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认真分析,并且认定,尽管施某等五人是未成人,但从情理和法理上讲,作为结伴一起游泳的伙伴,相互间应尽关心、照顾、帮助的义务,而施某等五人不仅没有尽义务,而且隐瞒真相,因此他们应时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通州市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在审理中支持了瞿浒这一合理主张,对施某等五人作出责任认定,判决他们总共赔偿顾某的父母18万多元。此案一审判决后,新华网、法制日报、江苏卫视等20多家媒体竟相报道。10月14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专程就此案采访了瞿浒。这个案件的该栏目编辑杨雯星在采访瞿浒后谈:“正如山西法制报所指出的,这个案件填补了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彰显了通州市的司法水平。”11月16日晚,“经济与法”播出以《沉默》为题的专题片,详细介绍了案件和一审审理、判决的过程,时长约18分钟。此案例播出后,瞿浒接到来自各地的许多电话,有的称他的主张对重视未成年人的爱心教育具有警告作用;有的认为,通州市人民法院采用这个主张,不仅使案件得到了令人信服的判决,而且为司法界提供了一个极有思考价值的案例。

此案一审判决后,施某等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开展细致工作,通过调解,各方相互歉让,兑现了赔款,于12月8日为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位受了工伤的建筑工人被“炒”回乡,奔波8年没有讨到说法;某开发商借口“破产”,拒不交还两位农民工的投资款,急得他们要跳楼;一病人因医院耽误治疗而死亡,院方拒不赔偿……,这类“烫手山芋”瞿浒都接,而且总能给受害方一个惊喜。

瞿浒善于办那些被当事人原本以为根本没有希望的奇案怪案,这个特点,从他接手的第一个案件中就显露出来了。

1999年10月,刚刚出道的瞿浒到通州城区一家复印社印名片。复印社的徐老板看到他的“头街”,就诉起苦来:我这只眼睛瞎了8年,是工伤,可是公司不但不照顾我,而且还把我解雇了,我年年都在跑政府,可一直没讨到说法,你说我冤不冤?瞿浒一听,就来了不怕虎的牛犊脾气,当下仔细了解有关情况,并承诺替徐某打这场官司。他找到徐某原先工作的那家建筑公司,公司领导冷笑道:8年了,诉讼期早就过了,你还想打官司?瞿浒转了个弯子,找到该公司的工会,告诉他们徐某受伤被辞退回乡后的日子过得很难,现在虽然开了小店,但生意不好,难以养家糊口,希望工会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徐某一些经济补贴。经过多次交谈,工会的同志终于动了心,答应补发给徐某一笔生活补助。就在替徐某领取这笔钱的时候,瞿浒复印了那张领条,就凭这个复印件,加上复查的病历,他为徐某重新获得了诉讼期。那场“官司”从劳动仲裁庭打到通州市人民法院又追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该公司不仅按工伤标准赔了钱,而且还为徐某办妥了内退手续。徐某喜出望外。

这场官司很快让瞿浒出了名。2000年初,通州市十总镇两个村民找他来了。他们说,一年前东拼西凑了10万元,投资给他们所务工的南通某公司,万万没有想到,那家公司破产了,他们丢了饭碗,连那投资款也跑了边,眼看就要过年,欠人家的钱还不出,他们急得要跳楼。瞿浒当场答应帮他们查个清楚。他压下手头有些可以缓办的事,赶到南通顺藤摸瓜,忙到第六天,终于在工商部门的档案堆里找到一个重要证据——当地有一家事业单位在该公司里有300万元的投资,而事业单位是不准参与这类投资的。抓住了这个“软肋”瞿浒立即找到该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方心虚了。二话没说,就把那笔10万元的投资款如数退还。这天是农历腊月十八,两位村民拿到了钱,顾不上回家,而是先买了一大捧鞭炮,到瞿浒的宿舍门口放了个热热闹闹。

对于瞿浒办案的“神”通广大,在通州市五甲镇,现任解放军285医院主治医师季锡清也非常佩服。2006年7月间,季锡清的父亲病故,回家料理丧事的他了解到,父亲那天是上午9时左右发的病,9:30左右被救护车接到城区某医院,但直到当天下午两点多钟,该医院才重新修正病历,但通过专家会诊,结论是病人不行了。当晚7时许,老人死亡,据此季锡清认为是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应当对这一过失负责。瞿浒受理后到该医院洽谈,希望院方尊重事实,承担相关责任,但院方强调,不是医疗事故,决不给予赔偿,甚至连道歉也不可能。面对院方的强硬态度,瞿浒只好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们起诉。他抓住医院误诊和会诊不及时等过错,并参照国内少见的案例,主张权利。法庭采用了瞿浒主张的观点。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后来,此案通过调解办结,院方赔偿了13000元,而起初瞿浒与院方洽谈时。根据死者家属的意见,只提出退回医疗费2000元的要求。

他当过百货批发部老板,懂经商之道;当上法律工作者以后,他的经济头脑似乎退化了:努力热肠于扶助弱者,冷眼相对着红包外快。他的理由是:法律服务是神圣的,容不得金钱的亵读。

瞿浒干上法律服务这一行,是偶然又是必然。说偶然,是因为他本有一个可让全家人丰衣足食的职业:经营着一个小有名气的百货批发部,十里八乡的众多零售商店都乐意进他的货,生意兴隆。让他下决心改行的,是有人请他写一张诉状,后来听说有位律师称赞诉状写得好。很内行,他就真的想以此为业了。说必然,是因为他一直喜欢法律方面的书,一直在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而准备着。

1999年夏,他不声不响地参加了统考,获得了全国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紧接着他就改了行。对他的新选择,人们有诸多猜测,其中有的就猜他“图发财”,不过,人们很快就发现,他并不把工作当作做生意,而是全身心投入的事业。

通州某村有一个全家四口都是聋哑人的贫困户,前年6月,这家的一位老人被车撞伤,按协议,肇事者必须赔偿损失6万元,但付了5万后,拖着剩下的1万元和医药费就是不给。经人介绍找到瞿浒后,瞿浒当即表态:免费为这家人服务。他为这个承诺忙碌了几个月,光打的就花费了五六百元,那些聋哑人还一直以为他的办案费用是人家报销的哩。

像这种贴钱为弱势群体讨公道、保权益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他每年参加法律援助和义务协调民间矛盾纠纷都有五六十起,为请不起代理人的贫困户免或减收有关费数万之。为此,他被通州市政府表彰为“学习雷锋,支援服务先进个人”。

海门市一对结婚两年、夫妻生活总共只有三次的青年夫妇,女方多次提出离婚,男方坚决不肯,在最近一次出征的当天,男方请来三卡车的人,准备把女方强“劝”回去。作为女方代理人,瞿浒在法庭门口约那男的谈话,单刀直入:“我已经调查到你基本丧失了当丈夫的基本功能,如果你不想公开这个隐私,我劝你还是同意与她离婚”。那男的紧张地考虑了几分钟后点了头。这时夫妻顺利分手后,女方出于感激托其兄长额补付给瞿浒500元,瞿浒分文没有拿。

2005年6月在上海务工的通州市某镇一农民受了工伤,其所在的建筑公司准备按农村标准赔偿11万元,伤者认为应当按上海的标准16万索赔。于是请瞿浒代为与公司交涉,瞿浒根据伤者的伤情,向对方提出了赔偿25万元的要求,对方打听到“瞿浒是一个厉害家伙”的消息后,就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派人给瞿浒送去2万元,请他“放一码”,瞿浒哪肯吃这一套,把“红包”挡了回去,然后一五一十地把那25元索赔项目告知对方,接下来一项一项地争,一分钱也不让步,最终对方只好以25万元的要求全额赔付给了伤者,伤者本来只想要16万元,没有多得到了9万元,高兴之余,硬要塞给瞿浒1万元。瞿浒半开玩笑问他:“这些钱是你应该得到的,你分给我,是不是要叫我一辈子心里不安啊?”对方只好将钱收了回去。

瞿浒不沾“歪财”,不是他富得冒油,事实上他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孩子,他爱人没有工作,一家的开支全靠他的收入,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他洁身自好,主要是不想让哪钱亵读了神圣的事业,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用在想钱上的时间多了,学习、工作就会受影响,调查、取证、确定主张等就会打折,那些本该能为当事人争利的应得利益就会流失,如果这样,就是失职了。

熟悉瞿浒的人都说他办案总能出奇制胜,而他办案的这种令人钦羡的结果,来自他强烈的事业心,来自他用“心”诠释法理情理的全过程。地址: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通州大众》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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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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