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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1 / 2)

第一节 官制

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官制,和秦汉的官制大不相同,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一节,已经说过了。却是宋朝的官制,又和唐朝大不相同。这个变迁,都起于唐中叶以后。都是因事实变迁,而制度随着改变的。

其最显而易见的,便是中央政府。在唐朝时候,是合三省为相职;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承而行之(虽然后来实际上三省并不截然离立)。这时候,重要的政务,便都在六部手里。却是到后来,税法大坏。而又藩镇擅土,“王赋所入无几”。于是乎不得不舍“田税”、“丁赋”,而注重于他种税目,而“盐铁使”就做了财政上的重要机关(参看第六节)。又当经费竭蹶之秋,财政上的规划,关系甚大。而这时候的财政,又本是紊乱的,于是不得不别置一职,以从事于清厘,就又新添出一个“度支使”来(在唐朝大抵以宰相兼之)。到宋朝,便合“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专设一使,做了中央的财政机关了。又如“兵事”,本来是兵部专管的。“兵谋”则自然是天子和宰相,筹议于庙堂之上。却到后来,事实上又发生出一个“枢密使”来,一切政务,都要参与。这种官,最初是用宦官做的。这时候,兵权又都在宦官手里。于是枢密使和兵事,就关系独深。到后来,便渐次侵占了兵部的职权。于是“中书治民,三司理财,密院主兵”,就成了中央政府三个对立的机关了。

相职如此,其余一切官职,也都是如此。所以从秦汉的官制,变成隋唐的官制,是六部专权,九卿失职。从唐朝的官制,变迁成宋朝的官制,则是发生了许多临时特设的机关,而六部亦失其职(譬如户兵二部的职权,都在三司和密院。礼部的职权,则在太常礼仪院。工部的职权,则分属军器监、文思院等)。

所以宋朝的官制,有一特点,便是所谓“官”者,不过用之以“定禄秩”。至于实际任事,则全看“差遣”而定——做这个官,便治这件事,也要另外“用敕差遣”的(用差遣治事,起于唐武后时候。其初先有“试官”,后来又有“员外”,这是因武后要以禄位收拾人心,所取的人太多,没有这许多官缺可给他做的缘故。但是到后来,此风便相沿下去,于是有所谓检校〈近乎加衔〉、摄〈代理〉、判〈以大官兼小官〉、知〈兼任〉等,到宋朝,便专用差遣治事)。这种官制,看似错杂不整齐,却也有切于事实的好处。到神宗,才参照唐六典,改正官制。命“省、台、寺、监,各还所职”,是为元丰的新官制。元丰新官制,大抵以唐为法。然而唐朝的官制,本有两件不可行之处:其一相职分属三省,各不相涉,是事实上办不到的(所以唐朝从设政事堂以后,也不啻合三省为一)。其二则六部九卿等官,本来互相重复,其中就总有闲曹。所以元丰改正官制之后,仍不能不随事变迁。宰相不但不能三省分立,南渡以后,反多兼了一个枢密院(宋初宰相,本称同平章事,另有参知政事,做他的副官。元丰新官制,仍以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为相职。但因官高,实际不除人。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之职〈这时候,三司的事情,都已归户部〉。枢密所管杂事,亦都还给兵部,专以本兵为务。枢密和兵部的关系,倒像现在参谋部和海陆军部的关系。南渡以后,以左右仆射为丞相,改两省侍郎为参知政事。旋又径改左右仆射之名为丞相,而删去三省长官虚称。则仍回复到宋初的样子,和唐朝的制度绝不相同了。而南渡以后,又时时发生所谓御营使、国用使等名目,往往以宰相兼之。则又和唐中叶以后发生什么三司枢密等机关的情形相像。枢密院,南渡以后,每逢用兵,就用宰相兼。从开禧以后,遂为永制。总而言之,唐朝的官制,沿袭于隋。隋朝的官制,只是把南北朝的官制来整齐一整齐。从唐中叶以后,久已不切于事实了。所以虽有人要墨守他,而在事实上,到底不能成功)。六部属官,除户工二部外,南渡以后,尚有并省;九卿就更不必说了。

外官则取中央集权主义。宋初,召诸藩镇入京师,各赐以第;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为权知军州事(“军”字指兵,“州”字指民言。其本官高的,则谓之“判”),以后遂为定制。诸府州军监,都不设正官,只派文官朝臣出去治理,谓之知某某府事,知某某州军监事。就各县也不设县令,只用中朝官外补,谓之知某某县事,像是出一趟差似的。诸州又有通判,以为佐贰。长吏和通判,都得直接奏事。县令也由吏部殿最。这种制度,似乎比轻视外官,中央对于地方,有些漠不相关的样子要好一点。监司之官,国初本来没有。后来才于各路设转运使,名为总一路财赋,实则于各事无所不总。又怕他的权柄太大了,于是把提点刑狱一官,从转运使属下析出,以分其权。此外专管漕运籴买的,则有发运使。常平、盐茶、茶马、坑冶、市舶等,也各设提举(但只是随事而设;有时这件事不办了,或者并归他机关管理,便可以省掉。总之,唐宋时候的使臣,是随事而设的,并没有一定的制度〈譬如宋朝,到神宗时候,才认真办起事来,这时候所设的使臣就独多〉。所以唐朝的道,宋朝的路,还不能认真算一个地方区划)。

其为用兵而设的,则有安抚、宣抚、招讨、招抚、经略、制置等使,也是随兵事而设。南渡以后,岳飞、韩世忠、张浚,号称三宣抚使,其权力甚大。到秦桧同金人议和,才把三宣抚使废掉,以后唯四川地方,仍设一制置使(宋朝南渡以后的中央集权,四川是除外的,参看第六节)。又有总领财赋一官,起于张浚守四川时,命赵开经理财政。其后三宣抚司的兵,收为御前军,也各派总领财赋一员,又兼“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的职衔,则其权限,又涉及于军政上了(这也是为集权起见)。总而言之,宋朝这等官,都是随事而设的,并没有一定的制度。宋朝的外官,分为“亲民”、“厘务”两种:“亲民官”是用差遣的形式,派他出去代向来的地方官的。“厘务官”则专治一事,而直属于中央;好比现在的路、航、邮、电,不属于地方官,而属于交通部一样。这种办法,都是把向来地方官所兼管的事情,析出一部分来,归之于中央,所以宋朝能够中央集权。

辽之为国,是合耕稼游牧两种民族而成。所以他的设官,也分为南北。“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所谓“宫帐”者,“帐”则辽主所居,谓之御帐;此外又有皇族四帐、遥辇氏九帐、国舅二帐,和渤海帐、奚王帐,都各设专官(御帐官,好比中国侍御禁近之官。诸帐官则好比中国的王府官属。皇族是宗室;国舅是外戚;遥辇氏是前代君主之后;渤海、奚王,都是大国,而奚王又是同种,这都是契丹的贵族)。“宫”则“辽国国法,天子践位,即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宫府,籍户口,备兵马。崩则扈从后妃宫帐,以奉陵寝。有调发,则丁壮从戎,老弱居守”,这是天子的禁卫军。诸宫官,好比隋唐时候的卫官,宋朝的殿前和马步两指挥使。“部族”则“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就是“分地而居”谓之部,“合族而处”谓之族(其中有“族而部者”,就是因其同族,所以合居一处的。有“部而族者”,就是同居在一处,向来又算做一族的。有“部而不族者”,就是虽同居一地而非同族。有“族而不部者”,就是虽同族而不合居一处)。这是契丹国里的游牧之民。“属国”则北方游牧之族,不直接归辽国治理的。但就其酋长,授以官名,按时或者不按时来通朝贡。有兵事时,也得向其征兵;诸国但随意出兵或助粮饷,并无一定的义务。有些像中国的土司。

北面的政府,是北枢密院,视兵部;南枢密院,视吏部;北南二大王院,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南北院,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而北南二宰相府总之(这都是北面官中,又分南北,和“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政”无涉,不可误会)。南面的官,亦有三公、三师、枢密院、省、台、寺、监、卫。外官则有节度、观察、防御、团练诸使和刺史、县令。大概模仿中国的制度,无甚足述。又有一种头下州军,是宗室外戚大臣之家,自行筑城,而朝廷赐以州军之名的。这个好像古时候大夫的私邑,和普通的州军不同。

金朝的情形,又和契丹不同。契丹本来是个大部族,服属他的部族也多。金朝则自己是个小部族,用不着设官。别的部族,也没有归他统辖的。所以《金史本纪》说:“生女真之俗,无书契,无约束,不可检制。”昭祖欲“稍立条教”,几乎给部众杀掉。景祖做了生女真部族节度使,才“建官属以统诸部”,然而他的官制也极为简单。《金史》说:“其官长皆称曰勃极烈。”今据《金史》所载,不过都勃极烈(“总治官,犹汉家宰”)、谙版勃极烈(“官之尊且贵者”)、国论勃极烈(“尊礼优崇,得自由者”)、期鲁勃极烈(“统领官之称”)、移赉勃极烈(“位第三曰移赉”)、阿买勃极烈(“治城邑者”)、乙室勃极烈(“迎迓之官”)、札失哈勃极烈(“守官署之官”)、昃勃极烈(“阴阳之官”)、迭勃极烈(“停贰之职”)等,寥寥数官而已(《桓赧·散达传》:“国相雅达之子也。雅达之称国相,不知其所从来。景祖尝以币与马求国相于雅达,雅达许之。景祖得之,以命肃宗。其徒撒改亦居是官焉。”《百官志》:“太祖以都勃极烈嗣位,太宗以谙版勃极烈居守……其次曰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言贵,忽鲁,犹总帅也。又有国论勃极烈,或左右置,所谓国相也。”按:“忽鲁”,就是“期鲁”的异译。“国论忽鲁勃极烈”,并不是一个官名。所以移赉勃极烈,位居第三。盖言其居国论勃极烈和忽鲁勃极烈之次。至于都勃极烈、谙版勃极烈,则系临时设置之官,并非常制。阿买勃极烈,要拓土渐广,然后有之。乙室勃极烈,亦要有了归顺的部族,然后用得着。移赉勃极烈,也总是事务繁了,然后添设的。然则金初之官,只有国论勃极烈和期鲁勃极烈而已。而这两者,又或许以一个人为之。所以《金史·百官志序》,误为一官。据此看来,金初设官的简单可想)。“其部长曰孛堇,统数部者曰忽鲁”,则不过是个称号(就固有的酋长,而加之以称号),算不得特设的官。只有都元帅府里的都元帅和左右副元帅,却是金朝行军时候的制度(后来改为枢密院。这枢密院,不是仿汉制设的,是把旧有的都元帅府改的)。其余的官,便都是模仿汉制设的(大率循辽宋之旧。金朝的模仿汉制设官,起于平州叛后,其颁定官制,则在熙宗时)。

元朝初起时候,官制也极为简单。《元史》说他只有万户以统军旅,断事官以治政刑(就是达鲁花赤),到太宗才立十路宣课司(这是因为蒙古人最讲究理财,所以特立此一官,其余则毫无措置)。凡金人之来归者,都就以原官授之(如行省元帅等),以致错杂得不堪。到世祖才厘定官制,以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兵柄,御史台司黜陟(江南、陕西,都有行台),其余也都模仿汉制。所特别的,便是:(一)诸官或汉蒙并置,譬如翰林兼国史院之外,又别有蒙古翰林院等。(二)则关于宗教上的官,比别一朝注重。当时设立了一个宣政院,虽说为治理吐蕃起见,其实一大半,由于自己的迷信喇嘛(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兼治吐蕃之境。遇吐蕃有事,则设分院往镇。其用人,“别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三)则关于工艺,设官甚多。大都和各路,都有诸色人匠总管府,此外又随处设局,如织造、绣、染、毡、皮货、窑、梵像、玛瑙、玉石、油、漆等,均各设专官(有人说:元朝这种设官,很有提倡工艺的意思,是历代所无。其实不然,元朝这种举动,不过是供给王室,于民间并没有什么影响)。(四)则关于理财的官,也较别一朝为详密(但看户部属官可知)。这是由于元朝始终没有脱离部落思想,总想损下以益上之故。而其影响最大的,就是于路、府、州、县之上,别设行省。明朝虽然把行省废掉,而各布政司的区划,都仍元行省之旧,遂致成了现在的一种庞大的行政区域(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一节。元朝的行政区划,是以省统路、府,以路、府统州、县。但府亦有隶属于路之下的;州有在路府之下,而又统县的;又有与路、府并列的。诸路、府州县,都各置达鲁花赤,算做正官)。

第二节 学校选举

学校选举制度,当宋朝时候,也起了一次大变迁。

中国的科举制度,有摧破贵族阶级之功,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已经说过了。但是这种制度也有个显而易见的毛病,便是“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简而言之,便是所治的,都是“无用之学”。唐朝的科举,得人最多的,是明经、进士两科。所以所谓无用之学,就是“诗赋”和“帖经墨义”。“经”是从前的人,不承认他是无用的。以为治经而无用,只是治经的法子不好罢了。至于诗赋的无用,却是无人能替他辩护。所以当时改革的法子,便是废掉诗赋,对于经,则改变其治法。这种主义,实行的便是王荆公。

王荆公是不赞成用“科举取士”,而赞成用“学校养士”的(他的理论,可看他仁宗时《上皇帝书》)。所以当他执政的时候,便从事于整顿学校,增广太学校舍,设立三舍之法。初入学的为外舍生,渐次升入内舍上舍。上舍生得免礼部试,特授以官。这便是渐次以学校代科举的办法(徽宗崇宁时,曾办到罢科举而令天下的州县都立学。县学生升入州学,州学生升入太学。但是徽宗的推行新法,都是有名无实的;此法又行之未久,无甚影响)。但是学问和功名,本是两事,既然以利禄诱人,来的人当然都是志在利禄的,哪里有真希望“学以致用”的人,所以这种法子,行之到底没甚效果。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革,其要点是:一、罢诸科而独存进士;二、对于进士科,则废掉诗赋而改帖经墨义为大义。这便是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先河(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当时的进士科,共试四场:第一、二场,试本经(各人所专治的经)和兼经大义,共十通。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三道。另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以待本应“诸科”试,不能改应新进士科的人(宋初的科举制度和唐朝大略相同,除进士之外,其余总称为“诸科”)。

大义是自己可以发抒心得的,就有明白道理的人才能做,自然比专责记忆的帖经墨义好些。策论虽则旧时的进士科亦有,然而并不注重。学习诗赋,是最费工夫的,穷老尽气于此,自然没有工夫再研究别的学问。现在把诗赋废掉,注重策论,自然也比旧时好些。这都是理论上当然的结论。然而理论总不能与事实相符。因为还有别种原因掺杂在里头,科举的特色,便是一以利禄诱人,二以言取人。为利禄所诱的人,当然只志在利禄;你又以“言”取他,他当然只要会“言”就够了。有学问才能的人,固然未必不会“言”;无学问才能的人,也未必就不会“言”。总而言之,要靠了“言”以判定人的有才能学问没有,本是极难的事。况且利禄之途所在,自然有人专力去研究,到后来,这“应考试的言”,就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成为另一件事了。研究这种“言”的人,当然不必再发达才能,研究学问。到这时候,而要靠着“言”以判定人的才能学问,就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当王荆公时候,科举制度已经行了好几百年,这种趋势早就成功了。荆公虽能改变所试的东西,却不能禁止人家,不把这一种“言”,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研究。所以到后来,来应科举的人,仍旧都只会发“应科举的言”(王荆公是注重经义的,又颁了一部自己所著的《三经新义》,应科举的,就都只会说《三经新义》的话),荆公也叹息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隋唐时最高的科目。应这一科的人,非极有学问不可。因为实际上无人能应,其科目遂成虚设。学究就是只会做帖经墨义的)——这是科举制度根本上的毛病。历代要想“改革科举制度,以求真人才”的人很多,所以终于失败,其原因都在于此。

既然以言取人,而这种“言”又是个人都会发的,于是看卷子的人,颇觉为难,就要找个易于去取的法子。于是有“诗赋声病易考,策论汗漫难知”的议论。而且科举里头,要试诗赋,而大家又独看重试诗赋这一科,原是社会上崇尚文学的风气使然。这种风气未变,始终还是要影响到制度上。所以法行未几,就仍有改试诗赋之论。然而押牢了天下的人,都做诗赋,也是难的(大概南人长于诗赋,北人则否);而诸科又猝不易复,于是公元1089年(元祐四年),把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南渡后也沿其制(公元1143年,即绍兴十三年,曾并做一科。但到公元1161年,仍分为两科)。两科既分之后,做诗赋的人多,专经的人少,这是“看重应诗赋科的进士”的风气还没有变的社会里,当然的结果。

还有一件事,在科举制度的变迁上,也颇有关系的便是“殿试”。原来唐时的考试进士,本以考功员外郎主其事,后来因其望轻,被黜落的人,有哗闹的事,乃移于礼部。宋初还是如此。公元973年(开宝六年),知贡举李防,被人攻击,宋太祖遂御殿重试。从此以后,礼部试之后,又有殿试,就成了常制。原来唐朝时候的科举,规则并不如后世之严。考官和士子,并不绝对禁止交通。固然有得以采取誉望的好处,然而私通关节,也是不免的。用科举摧破贵族阶级的功用,还不能十分完成。到有了殿试,情形就又迥然不同。所以宋太祖对近臣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今临试,尽革其弊矣。”可见“科举制度的进化”,始终是往一条路上走的。

契丹的开科举,始于圣宗统和六年。其制度《辽史》不载,据《契丹国志》:则三年一开,有乡府省三试。圣宗时,分诗赋、法律两科。诗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来改法律科为经义科。《辽史·耶律蒲鲁传》:“重熙中,举进士第。主试者以国制无契丹试进士之条,闻于上。上以其父庶箴,擅令子就科目,鞭之二百。”则契丹之设科举,是专以待汉人的(《天祚纪》说耶律大石登天庆五年进士第,或者后来此制在实际上又成具文)。

女真却又不然。金世宗是很希望女真人保守质朴尚武的旧俗,而又很希望他的文化渐次进步的。太宗天会元年,就设词赋和经义两科,又有策试一科。海陵时,罢策试及经义,增设律科。世宗时,又恢复经义科,这都是所以待汉人的(又有经童科,年在十三以下,能背诵二大经三小经,又诵《论语》诸子及五千字以上者,为中选。凡应词赋经义两科中式的,都谓之进士。应经童律科中式的,则谓之举人。制举当章宗时也曾开过。所以合女真进士科算起来,金朝取士之科,共有七种)。大定十一年,添设女真进上科。初但试策。二十八年,于经内增试论一道。世宗又特设女真国子学,这都是所以保存他本族的文化的(金朝的科举,也是三年一开。由乡至府,由府至省,由省至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授以官。其廷试被黜的,亦赐之以第,谓之“恩例”。特命及第的,则谓之“特恩”)。

元朝对于学校,颇为注重。当世祖时,即于京师立国子学。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各有定额。又特立蒙古国子学,以教随朝蒙汉百官和怯薛子弟。又立回回国子学。这是因为元起漠北,最初的文化,即系受之于回族,后来征服西域,和回族关系更深之故。——这种“回回学”里头,一定包含着许多西洋文化。可惜当时养成的人才,除供朝廷之用外,在社会上,也不曾发生什么影响(在国子学中,蒙古色目人和汉人,所享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蒙古人试法最宽,及格的授六品官。色目人试法稍密,及格的授七品官。汉人则考试全用科场之法,而不过授从七品官)。诸路各设教授一人,学正一人,学录一人。府及上中州,都设教授一人,下州设学正一人,县设教谕一人。从南宋以后,私人所设的书院,颇为发达。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除诏诸路州县都立学外,又命儒先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许立为书院(书院中掌教的,谓之山长)。诸路亦有蒙古字学,以教民间子弟。回回学之外,又有阴阳学和医学,各行省所在地,都设一儒学提举司,以统诸路府州县的学校。江浙、湖广、江西三省,有蒙古提举学校官。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又有官医提举司。总之,元朝对于学校,是颇为注重的。其制度,也颇为完备。这种制度,在元朝固然未必有多大的效果,然而实在开明清两代学校制度的先声(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

其科举之制,则始于仁宗延祐年。分进士为左右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汉人南人为左。蒙古人由科目出身的,授从六品官。色目人和汉人,递降一级(至元元年罢科举。六年复之)。每试三场:第一场,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第二场,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蒙古色目人无。汉人南人,试策一道。蒙古色目人,应汉人南人科目中选的,注授各加一等(这是仁宗时的制度,顺帝废而再复,小有改变)。也有乡会试及御试。

元朝的用人,是极为驳杂的。他不问哪一种人,只要有才具的就用。所以蒙古人和汉人、南人之外,色目人也蔚然成一阶级(当时回回人被用得最多。欧洲人被用的,当亦不少。马可·波罗等,不过是其中最著的),颇有立贤无方之风。这是由于蒙古人所征服的地方大,所接触的异族多,所以能够如此,但是入仕之途太广了,于铨政上,却也颇有妨碍。所以《元史·选举志》,说他“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吏道杂而多端”,“纵情破律,以公济私”,“文繁吏敝”。大概当时最坏的,是所谓宿卫勋臣之家,和任职于宣徽中政各院的人,出身太优。至于工匠和书吏,原未尝不可任用,然当时所以任用之者,恐也未必十分得当。又诸王公主的“投下”,只要得了主人的保任,也都可以入官,这就真是弊制了。总而言之,“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法”十个字,是他根本上的毛病。有了这十个字,就无论怎样,选政也弄不好了。

第三节 兵制

宋朝的兵制,已略见第四章第二节。宋朝的兵,共分四种:便是一、禁兵,二、厢兵,三、乡兵,四、蕃兵。

乡兵、蕃兵,不是到处都有的。厢兵亦“罕教阅,给役而已”。所以可称为兵的,只有禁兵。但是禁兵到后来,“数日增而其不可一战也亦愈甚”,其弊已如前述。王安石起,欲以民兵代募兵。其初既厉行裁兵,后来募兵阙额,就收其费,以供民军教阅之用,所以民兵盛而募兵衰(保甲法行于熙宁三年,其后命诸保丁习武,而上番于巡检兵。六年,行之于永兴、秦凤、河北、陕西、河东五路。元丰二年,立府界集教法,先教保长以武艺,再教他去转教保丁,谓之团教法。行之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以民兵代募兵,是件极重大的事情。熙宁元丰所行,原不敢说他用多大的效果。但是据章惇说:当时赏赐,都取封桩或禁军阙额的钱,不曾费部一文。阅艺分为八等,劝奖极优。所以仕宦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引对的时候,所骑的都是良马,而且鞍鞯华楚。马上的事艺,往往胜于诸军。章惇的话,容或有偏袒于一方面之处。然而当时的教阅民兵,不曾多费掉钱,而且不是毫无效果,却是可以断言的)。元祐复古,又把民兵教阅和保甲废掉,于是民兵亦衰。当熙宁置将的时候,禁军之数,共有五十九万(《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四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元丰以后,固然递有减省。蔡京秉政,又利用诸军阙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童贯带兵,打了败仗,都讳不肯言,只说是军士逃窜。于是并仅存的将兵而亦寥寥无几了。所以金兵一入,简直丝毫不能抵御。

宋朝的兵制,也是取中央集权制度的。当时可称为兵的,既然只有禁军;而全国的禁军,又都隶属于殿前都指挥司,和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司,谓之三衙,所以事权能够统一。南渡以后,立御前五军的名目:以杨沂中所带的为中军,张浚所带为前军,韩世忠所带为后军,岳飞所带为左军,刘光世所带为右军。刘光世的兵叛降齐后,以四川吴玠的兵升补。当时除杨沂中的兵,常居中宿卫。四川因路途太远,本不想中央集权外,韩、岳、张的兵,号为三宣抚司者,最为统一之梗。三人兵柄既解,才改其名为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凡御前军,都是直隶朝廷的,不归三司节制。于是在事实上,御前军又变成前此的禁军,禁军又变成前此的厢军了。韩、岳、张、吴四人的兵,也谓之四大屯兵,其数共三十万。南渡以后的财政,颇为所困。

契丹的兵,共有五种,便是:一、御帐亲军。太祖征伐四方时,皇后述律氏居守。选四方的精锐,置属珊军二十万。太宗又置皮室军三十万(以后每帝皆有宫卫,所以御帐亲军,无须增置)。二、宫卫军。见第一节。三、大首领部族军。亲王大臣的私甲。四、部族军。五、五京乡丁。六、属国军。

乡丁是辽国的耕稼之民,战斗时不靠他做主力。属国是不直接属辽治理的;有事时虽可遣使征兵,而助兵多少,各从其便,也不能靠他做正式的军队。然则辽国正式的军队,就只有部族军(御帐亲军和宫卫军,是部族军属于君主的。大首领部族军,是部族军属于亲王大臣的。其所属不同,而其实际则和普通的部族军无以异)。所以《辽史》说:“各安旧风,狃习劳事……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云。”

女真初起时,部落极为寡弱。其时诸部之民,壮者皆兵。部长谓之孛堇。有警,则下令于本部及诸部的孛堇征兵。诸部的孛堇,当战时,兵少的称为谋克,兵多的称为猛安(猛安谋克的兵,初无定数。太祖二年,始定以三百人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金初兵数甚少,太祖起兵后,诸部来归的,皆授以猛安谋克,即辽汉之民亦然。其意盖欲多得他部族的人,以为助力。此为金兵制的一变。熙宗以后,罢汉人渤海人承袭猛安谋克,专以兵柄归其本族。此为金兵制的又一变。

移剌窝斡叛后,把契丹的猛安谋克废掉,将其人分属于女真的猛安谋克。海陵迁都,把许多猛安谋克,都迁徙到中都和山东河间。这一班人,就不能勤事生产,而从前尚武的风气,又日益消亡。已见第七章第四节。宣宗南迁以后,尽把这一班人驱之渡河,括了河南的民田,给他们耕种。而且把他们的家属,都安放在京城里。几年之后,到底养不活他们,只得又放他们出去。以致军心愈乱,士气更为颓丧。而他们得到田的,也都不能种,白白地荒废了民业。金朝兵力的强,也见第七章第四节。但是南迁之后,不过几十年,就大变了面目。贞祐三年,刘炳上疏说:“往岁屡战屡衄,率皆自败。承平日久,人不知兵。将帅非才,既无靖难之谋,又无效死之节。外托持重之名,内为自安之计。择骁果以自卫,委疲懦以临陈。陈势稍动,望尘先奔,士卒从而大溃。”这种情形,竟和宋朝南渡时候无异。又《侯挚传》,上章言九事,说:“从来掌兵者,多用世袭之官。此属自幼骄惰,不任劳苦,且心胆懦怯。”则这种腐败情形,竟就是当初极精强的猛安谋克。至于签汉人为兵,则刘祁说:金之兵制,最坏的就在乎此。他说:“每有征伐及边衅,辄下令签军。使远近骚动。民家丁男,若皆强壮,或尽取无遗。号泣动乎邻里,嗟怨盈于道路。驱此使战,欲其胜敌,难矣。”女真兵既不可用,要借助于汉人,又是如此。金朝的天下,就终不能维持了。

元朝的兵制,最初只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是本部族人,探马赤军则为诸部族人。入中原以后,发民为兵,是为汉军。平宋之后,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其辽东的纠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则都只守卫本地,不调至他方(《元史》说:“盖乡兵也”)。其成兵之法: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日渐丁军。”(这是行举国皆兵之制,人民服兵役的年限极长)其平中原后的用汉军,则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的为“独军户”。合二三户而出一人,则以一户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常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其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谓之“余丁军”),都是一时之制(当时又取匠为兵,曰“匠军”。取诸侯将校的子弟充军,谓之“质子军”——蒙语曰“秃鲁华军”)。天下既定,就把曾经当过兵的人,另定兵籍。凡在籍的人,服兵役的义务,都有一定的规定(贫不能服兵役的,把几户并作一户,谓之“合并”。极穷的,老而无子的,除其籍。“绝户”另用百姓补足)。其募兵,则谓之答剌罕军。又有以技名的,则为炮军、弩军、水手军。元朝的兵籍,是不许汉人看的。就枢密院中,也只有一两个长官,晓得实数。所以元朝的兵数,无人晓得。

其带兵的官,初时是“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的为万户,千夫的为千户,百夫的为百户。宿卫之士曰“怯薛歹”,以四怯薛领之(都是功臣的子孙,世袭)。世祖定官制,于中央设前后左右中五卫,各置亲军都指挥使,以总宿卫(但累朝仍各有怯薛。以致到后来,怯薛之数滋多,赏赐钞币,动以亿万计,颇为财政之累。五卫是仿汉制,设之以备官。四怯薛则系蒙古旧制)。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皆总之于枢密院,有征伐则设行枢密院。事已则废。

元朝镇戍之制,与当时的政治,颇有关系。《元史》说:

世祖混一海宇,始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尽南海,则名藩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焉。皆世祖与二三大臣所谋也。李毡叛,分军民为二而异其属。后平江南,军官始兼民职。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三百户亦然。至元十五年,十一月,令军民各异所属如初。

国制,镇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长军之官,皆世守不易。故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

据此看来,可见得元朝的治中国,全是一种用兵力高压的政策。然而这种政策,总是不能持久的。所以《元史》说:“承平既久,将骄卒惰,军政不修。而天下之势,遂至于不可为。”

第四节 刑制

宋朝的制度,是一切因唐之旧,至于事实不适,则随时改变;但是新的虽然添出来,旧的在名义上仍没有废掉。始终没统观全局,定出一种条理系统的法子来。官制是如此,法律也是如此。

唐朝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宋朝也一切沿用。其有不合的,则随时加以“损益”。但是总有新发生的事情,非损益旧律所能有效的。则又别承认一种“敕”,和“所沿用的唐朝的律令格式”有同一的效力。——“敕”和“律令格式”冲突的地方,自然要舍“律令格式”而从“敕”。其实就是以“命令”或“单行法”,“补充”或者“更改”旧时的法律。而所谓“敕”者,亦时时加以编纂,谓之“编敕”。又有一司的敕,一路的敕,一州一县的敕,则是但行于一地方的。到神宗时就径“改其目”曰敕令格式。当时神宗所下的界说,是:

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自此以后,迄于南宋,都遵行这一种制度(南宋以后的敕令格式,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共改定过五次。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时有损益,不可胜记。宋朝的法律,似乎太偏于软性些)。

契丹的法律,是定于兴宗时候的,谓之《新定条制》。《辽史》说:系“纂录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而成。刑有杖、徒、流、死四种。按《辽史》:“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治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分尸五京”、“取心以献”等种种非刑。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时,屡次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时,诏重定之,名《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时,又照唐律的样子,重修律令格式。并于律后“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金朝的法律,似乎比辽朝进步些。但是他的用刑,也是伤于严酷的。而动以鞭挞施之于士大夫,尤其是一个缺点。《金史》说:“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有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可见用刑宽平,和养人廉耻的观念,不是浅演的民族所能有的。

元朝的情形则又是一种,他的用刑是颇伤于宽纵的。而其所以伤于宽纵,则大抵因政治废弛之故。按《元史》说:“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这所谓严刻,也不尽是金律害他的。只要看乃蛮皇后的旨意,奥鲁剌合蛮所出的主意,令史不肯宣传的断其舌,不肯书写的断其手,就可知道蒙古人的用刑是怎样的了。“世祖时始定新律……号曰《至元新律》,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取前书而加损益焉……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亦用笞、杖、徒、流、死五刑,而笞、杖皆减十为七。《元史》说:“……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烦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例,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识者病之。”可见得元朝用刑的宽纵,全是政治废弛的结果。至于“其君臣之间,惟知轻典之是尚”,则大约是受喇嘛教的感化,和纵囚祈福同一心理。这种煦煦为仁的好处,实在敌不过“令西僧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的坏处。要知刑罚是贵于“平”,固不应当“严酷”,亦不当一味“宽纵”的。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第五节 租税制度(上)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做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第十三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作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作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缺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匹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侘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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