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干预判案(2 / 2)

郎黄供述了他之前曾说与蔡柴之言:玉佩原为龚蚗所增,然前段时间蔡柴备考科举时,龚蚗却派人讨回了玉佩!

他又义正词严讲述:蔡柴乃预谋约会,且乃有准备前往。至于蔡柴临行前带未带凶器,他并未亲见。

——这无疑是重要证言!不仅证出了事件初因,还证出了纷争起因;又可由此推断一方杀人动机;再可推理出,另一方乃被激怒,而杀人之动机。

而调查龚蚗府门丁,则供曰:一日前,曾有人以蔡衙内名义,递与龚蚗口信预约见面,而龚蚗是如何赴约之详情,他却未觉察看见。

总之,此二次调查,补全了“踪”之不完善,且得到两人之完整“动机”。

于是,经两日研议,专班再得结论,且得到了完美闭环的逻辑:

因争执物玉佩,本乃与向太后有关联之物,而向太后又与当朝不太融,所以,二人争执故选了僻静处;蔡龚二人讨还不当起争执,僻静地儿易诱发,也诱发了凶杀。而且,并无第三人参与。

综合诸因素结论:按“杀人者检得实状”之刑律,即物证齐全、勘验清楚、案情明白、合情合理,没有疑点,即可狱成“结竟”可判决。

对于此结论,曹葫芦囫囫囵囵甚觉合理,表了赞同。而董不惟觉得有些过于主观、过多推论缺乏实证,却也拿不出推翻之理由,也只好表了赞同。

□□

第三日晨,廖汉儒便以专班主官身份,先向京都府,再向向刑部,奏呈了《案件复勘复议结论》:

——案件定性为“斗殴互杀”,即:龚蚗与蔡柴为争夺玉佩起纷争,遂互杀皆亡。

刑部审查专班结论,认为堪案判案程序合规,推理判定亦无懈可击,便以刑部名义奏呈尚书府,并请求转奏皇上请求结案。

卷宗传至尚书左丞、兼案主亲属蔡靖案上,蔡靖当场提出质疑:

“此判定之核心依据是:因玉佩起纷争。

然,因鄙人素与龚蚗交往,深知龚蚗之秉性。

因此,鄙人不相信有家赀万贯,良田千顷之龚蚗,会因一玉佩与己子生纷争;

而且,以龚蚗对鄙人之敬畏,亦断不敢与己子生纷争;

何况此玉佩乃早前增出之物,他焉能出尔反尔再收回?

龚蚗岂是如此小气、小肚鸡肠之人?”

刑部送件人回辩曰:“看似案判依据不合情理,然却有场景、物证及证人证词作支撑。且皆乃现实,无法不认。”

蔡靖心里不服,口中却道不出辩驳,脸色僵硬半天,硬生生找了个“莫须有”帽子:案结过于主观,言辞过于浮夸,须暂积压冷静沉淀。

如此便压住了“案结”之上奏。

他已计谋:家审己子蔡柴之跟班喽啰,寻找线索推翻案结。

此情传回专班府衙,汉儒一听,心内立即有些紧张!

他倒不是惧怕案件重新侦查,他怕的是:蔡靖会以此拖延时间,自己找寻新线索。他若寻找新线索,最可能要做的便是,家审蔡柴之喽啰。

——若蔡靖家审郎黄,必将勾连出“茶肆”!前因后情、条理事端一切皆会暴露!即便山梁、英竹真于蔡柴死亡无关,以蔡靖之恶毒,仅凭推理,便能以“重大嫌疑”收押英竹!单凭刑部的刑讯之毒,英竹就扛不住,无关也成了有关!

——更,要紧的是,何况!箫英竹,九成九与此有关!!!

思虑至此,廖汉儒本能的,急切想将此情告于山梁英竹。

因为他根据自己之亲眼所见,他认定蔡柴乃作恶欺诈!面对欺诈,山梁英竹如此之弱者别无选择,唯能作出如此反应。

——虽然不合大弘刑律,却算正当防卫,值得同情!

然,他作为办案人,他不堪故意泄密,且有“里通外合”之意味。

犹如热锅蚂蚁间,他忽生无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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