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8章:时间戳证,法律闭环
程雪指尖在触控板上滑动,屏幕上的视频进度条拖回零点。她深吸一口气,笔记本风扇嗡鸣,法庭空调吹得后颈发凉。旁听席窸窣声比刚才大了些,有人低头刷手机,有人交头接耳。她知道他们在等——等她还能掏出什么。
法官翻了下案卷,抬眼:“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证据?”
“有。”程雪声音不抖,左手把笔转了一圈,轻轻放回桌沿,“我申请调取国家版权局备案系统的实时接口,播放2018年原始上传日志回放。”
书记员点头接入,大屏切换成蓝底白字的操作日志界面。
时间戳:2018年6月17日19:43:12
I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业园区A座3层东侧固定出口
设备指纹:MAC-5D:3F:8A:1C:E2:09(登记为启星科技开发机)
操作行为:上传文件《无尽回廊v0.1技术白皮书》至国家版权登记平台
哈希值校验:匹配成功
视频开始播放,是系统自动录屏画面——一个窗口弹出,文件夹展开,鼠标双击打开PDF文档,确认无误后拖入上传框。整个过程持续四十七秒,没有任何剪辑痕迹。
被告律师猛地站起:“审判长!这种内部录屏完全可以伪造!他们完全可以在后期用虚拟机模拟相同环境生成假日志!时间戳不是免死金牌!”
旁听席响起几声附和。
程雪没看他,只对书记员说:“请接通‘律政先锋’。”
三秒后,大屏分屏,右侧出现一名戴金丝眼镜的中年男子,背景是书架,墙上挂着《著作权法》装裱框。他手里举着一本红皮法规汇编。
“各位好,我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律师陈正阳,网名‘律政先锋’。”他语速平稳,“我受法院邀请,作为第三方法律意见人参与本次质证环节。”
全场安静。
他翻开书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他顿了顿,抬头:“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信息、文件、网页、通信记录等,经国家认证平台固定的时间戳,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其真实性有效。”
被告律师还想开口,法官抬手制止。
“继续。”法官说。
“律政先锋”点头:“接下来我想强调一点:这不是普通玩家截图,也不是公司自说自话。这是由国家级存证平台完成的链式固化流程。每一份上传文件都会生成唯一哈希值,并与时间、地点、设备三重绑定,写入不可篡改的区块链存证系统。若要伪造,需同时攻破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版权局三方联合运维的底层架构——请问对方律师,你信吗?”
没人说话。
程雪嘴角微动,没笑,但心里那根绷了三天的弦松了半寸。她点开下一个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