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一天晚上,许大茂、傻柱、陈律师在宾馆房间里最后核对材料。
傻柱看着厚达两百页的证据册,头皮发麻:“打官司这么麻烦?这得看到什么时候?”
陈律师耐心解释:“何总,法庭上讲的是证据。我们准备的越充分,胜算越大。你看这份,”他翻到一页,“这是我们从华香厂经销商那里拿到的进货单,显示他们半年内销售侵权产品五十万包。按每包侵权获利两毛计算,就是十万的侵权所得。这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许大茂问:“陈律师,你觉得明天庭审,对方会怎么应对?”
“通常会有几种套路。”陈律师掰着手指,“第一,否认侵权,说包装是自主设计;第二,质疑我们商标的显著性;第三,打感情牌,说自己是乡镇企业,解决就业,请求从轻处理。不过,”他笑了笑,“在我们这些证据面前,这些辩词都很苍白。”
第二天上午九点,法庭。
许大茂、傻柱、阎埠贵坐在原告席后面。被告席上,孙老板带着一个本地律师,脸色不太好看。
庭审开始。
陈律师一开口,就展现了完全不同的风格。语速平稳,逻辑清晰,引用法条一字不差。他先陈述事实,展示证据:商标注册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事后补的)、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销售记录、消费者混淆的证言……
每出示一份证据,就解释这份证据的法律意义。
对方律师显然准备不足,只能反复强调:“我方产品包装是自主设计,巧合雷同”“‘柱茂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原告索赔数额过高,缺乏依据”。
陈律师一一反驳:
“关于自主设计——请被告出示设计草图、设计合同、设计人员证言。我方有证据显示,被告在产品上市前专门购买了我方产品进行研究。”
“关于商标显著性——‘柱茂记’是我方独创的商业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这是北京电视台的广告合同、央视节目的报道、消费者调查问卷……”
“关于索赔数额——这是根据被告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利润率计算得出,有完整的财务模型支持。同时,侵权行为对我方商誉造成的损害,也需要赔偿。”
最精彩的一幕出现在质证环节。
对方律师拿出一包所谓的“新产品”,声称已经更换包装,与“柱茂记”完全不同。
陈律师当庭请求查验。法警把产品递过来,陈律师仔细看了十秒钟,笑了:“审判长,被告所谓的新包装,只是把原来的红色底色改成了深红色,把黄色条纹改成了橙色条纹。整体布局、字体设计、图案元素,依然与我方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这是明显的规避行为,并非真正停止侵权。”
他随即出示一份证据:“而且,我方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声称更换包装后,依然在生产、销售旧包装产品。这是三天前在保定某批发市场购买的公证书。”
孙老板的脸色彻底白了。
他的律师还想争辩,但底气明显不足,翻材料的手都在抖。
休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一、被告保定华香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在《保定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赢了。
走出法庭时,孙老板恶狠狠地瞪了许大茂一眼,但没敢说什么。
陈律师一边整理文件一边说:“许总,判决金额比我们预期的低,但重要的是赢了。而且这个案例有示范效应——以后再有仿冒者,咱们就有判例可循了。”
许大茂握住陈律师的手:“陈律师,辛苦了。专业的事,还得专业的人来办。”
回北京的路上,傻柱感慨:“以前觉得律师就是动嘴皮子,今天一看,真不一样。那一句句的,跟手术刀似的,把对方那点小心思全剖开了。”
阎埠贵还在算账:“十五万赔偿,扣掉律师费五万,诉讼费一万,还剩九万。不过更重要的是,保定那边市场能清静了。长远看,值!”
许大茂望着车窗外飞驰而过的田野,没说话。
他在想,今天的官司,只是开了个头。
随着“柱茂记”越做越大,这样的麻烦会越来越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企业要做强,光靠产品和人情不够,还得有法律的铠甲。
“陈律师。”许大茂突然开口,“如果我们想请你们律所做常年法律顾问,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这块,怎么样?”
陈律师从副驾驶座回过头:“许总,我们很荣幸。其实我建议,贵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商标要全类别注册,包装要申请外观专利,核心配方要考虑商业秘密保护……”
“慢慢来。”许大茂笑了,“一样一样来。今天先把这第一仗打赢了,庆功!”
车里的气氛轻松起来。
而远在保定,华香食品厂的机器,终于停了。
消息很快在行业内传开:“柱茂记”动真格的了,不是吓唬人,真敢告,而且真能告赢。
那些在暗处观望的、蠢蠢欲动的眼睛,暂时收敛了。
法律这把剑,第一次在“柱茂记”手中,亮出了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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