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死后第十一天,沈砚在记事本上写下了第二个名字:周明远。
这个名字他太熟悉了。熟悉到不需要去回忆,不需要去查阅,不需要去确认——它就像一根刺,扎在沈砚的记忆里,扎了七年,每一次呼吸都能感觉到它的存在。
七年前,沈清死后第三天,沈清河带着一沓材料走进了北城县纪委的大门。那些材料里记录了垃圾填埋场工程在审批、招标、施工环节中的种种异常——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百分之三十,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监理形同虚设,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沈清河把这些材料交到了纪委信访室。接待他的人是一个姓周的副主任,戴着金丝边眼镜,说话慢条斯理,态度和蔼可亲。他收下了材料,说“我们会认真核查”,然后让沈清河回去等消息。
沈清河等了三个月,没有等到任何消息。他再去纪委的时候,那个姓周的副主任告诉他:“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核查过了,没有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如果你有新的证据,可以再来反映。”
沈清河没有新的证据。他只有那些已经被看过、被收下、被归档、然后被遗忘的材料。他不知道那些材料在被归档之后,去了哪里。但他后来从纪委的一个内部人士那里得知,那沓材料在“归档”后的第二天,就被周明远亲手放进了碎纸机。
周明远,北城县纪委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他的职责是接收和核查群众的举报线索,他的权力是将那些“查无实据”的线索归档封存。在沈清案中,他行使了这份权力,将那扇唯一可能通向真相的门,亲手关上了。
沈砚在周明远的名字下面画了一条横线,横线下面写了两个字:“碎纸机。”
然后他在这两个字下面画了一个箭头,箭头指向另一行字:“手法变更。”
这是他在李建国死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如果第二个目标也死于乌头碱中毒,警方会立刻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陆沉会从李建国的案子里找到的线索,直接套用到周明远身上。两起案件的相似性会强化警方的判断——这是一个连环投毒案,凶手是同一个人。
这正是沈砚不想要的。
他要让警方相信的,不是“一个人杀了两个人”,而是“一个团伙杀了两个人”。团伙意味着多人作案,多人作案意味着手法可以不统一。有人擅长用毒,有人擅长用别的手段。不同的手法会给警方造成认知上的混乱——他们会在两个案件之间反复比对,试图找到共同点,但共同点少得可怜,少到不足以支撑“同一凶手”的结论。
当他们无法确定两起案件是否有关联时,调查就会分裂成两条平行的线。两条线,意味着两倍的警力投入,两倍的时间成本,两倍的变量——以及两倍的出错可能。
沈砚翻开记事本的下一页,开始设计第二个手法。
他首先排除了乌头碱。乌头碱的代谢产物在李建国的血液中已经被检出,警方现在掌握了乌头碱的检测方法,如果再出现一起乌头碱中毒案,靶向检测会在二十四小时内锁定毒物。这不是他想要的。
他排除了所有需要特殊溶剂载体的毒物。二甲基亚砜在物证保管中心的帕萨特里已经被陈浩提取到了——那几根蓝灰色的纤维上沾着的就是二甲基亚砜的残留。警方虽然还不知道那是什么,但一旦实验室完成成分分析,二甲基亚砜就会成为新的线索。如果周明远的现场再次出现二甲基亚砜,警方会立刻将两案并查。
他需要一种新的手法。一种不需要毒物、不需要特殊溶剂、不需要任何能被实验室检出的化学物质的手法。一种看起来完全自然的、符合医学逻辑的、即使尸检也无法得出“中毒”结论的死法。
沈砚将笔尖停在纸上,思考了很久。
然后他想到了药物配伍相克。
这不是毒理学,而是药理学。毒理学研究的是毒物对生物体的作用,药理学研究的是药物对生物体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毒物在常规剂量下就会造成伤害,而药物在常规剂量下是安全的。但当两种或多种药物在体内相遇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其中一种药物的代谢被抑制,导致血药浓度异常升高;或者两种药物的作用相互叠加,导致生理功能严重紊乱。
在医学上,这叫“药物相互作用”。在法医学上,这叫“药源性猝死”。